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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10條

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主任秘書代行,主任秘書同時因故不 能代行時,由民政局長代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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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