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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11條

本府設縣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左列人員組 織之: 一、縣長。 二、主任秘書、秘書。 三、局長、科長。 四、室主任。 五、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稅捐稽徵處處長。 前項會議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 代理人擔任主席。 第一項會議必要時,得由縣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或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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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