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 第9條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9條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或臨時縣議會之建議設事業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府 擬訂,經臨時縣議會通過,報請省政核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