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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12條

縣務會議除工作報告及檢討外,討論左列事項: 一、縣長交議事項。 二、提請臨時縣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縣單行規章。 四、其他有關本府之重要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由縣長核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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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