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 第11條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輸入配額於輸入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失效,逾期不得辦理進口。但經 貿易局事先公告得辦理展延者,不在此限。 輸入配額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五條
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 具進口日為準。 輸入配額證明書持有人應於輸入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向貿易 局申報配額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