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 第11條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輸入配額於輸入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失效,逾期不得辦理進口。但經 貿易局事先公告得辦理展延者,不在此限。 輸入配額進口日期之認定,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以裝載貨物之運輸工 具進口日為準。 輸入配額證明書持有人應於輸入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向貿易 局申報配額使用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