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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入配額證明書所載配額持有人名稱、地址、電話或進口資格如有變更者 ,應檢具原證明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向貿易局申請變更及重新核發輸入配 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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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