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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4條

輸入配額之受配對象如下: 一、雞肉:具雞肉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具雞肉或雞雜碎出口實績之肉 品加工廠或相關產業團體會員。 二、豬腹 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豬雜碎:具豬肉或豬雜碎進口實績之出 進口廠商、出口實績之肉品加工廠、養豬業者、豬肉商或相關產業團 體會員。 三、牛雜碎:具牛肉或牛雜碎進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養牛農民或團體。 四、牛肉:已向貿易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受配對象無法達成協議時,貿易局得指定特定法人 或團體辦理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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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