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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6條

輸入配額依下列方法辦理核配: 一、總申請量未超過配額總量者,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二、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按申請量 比例分配,但不低於最低核配量。 三、總申請量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抽籤核配予 最高分配家數之申請人,並按最低核配量分配之。 四、其他經貿易局認定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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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