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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產品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輸入配額應於第五條公告之申請期限內,填具輸入配額申請書並檢附 有關文件,向貿易局為之。 前項申請進口之貨品,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申請人並應 填載其原產地資料。 申請輸入配額時,貿易局得收取配額管理費。貿易局應公告輸入配額之核 配結果,並通知獲配者申請輸入配額證明書。 輸入配額申請書及輸入配額證明書格式由貿易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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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