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 第6條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第6條
本館依據私人或團體捐贈或委託管理文物之同意書或紀錄,得請該私人或團體依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條
規定造具表冊送交本館。 本館應召開總統副總統文物審鑑委員會審定文物保存價值。經審定具保存價值者始得移轉。 前項審定結果應函知該私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私人或團體移轉總統副總統文物作業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