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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業務審議小組設置辦法 第4條

本小組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均由部長指派本部適當人員兼任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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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