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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11條

學校法人之創辦人由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任之。但經捐助人或遺囑執行人依捐助章程指定之人,亦得為創辦人。 法人為創辦人者,其職權之行使,由其指派之代表人為之。 創辦人以一人至三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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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