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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38條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設立程序者,始得許可其立案。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該管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者,應轉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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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第39條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第40條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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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