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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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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39條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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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私立學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
第38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
第40條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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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私立學校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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