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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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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40條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二 節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
未依本法規定許可立案者,不得以從事正規教育之名義招生且授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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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私立學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
違反第四十條規定者,學校主管機關應處行為人或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私立學校之立案與招生」的其他條文
第37條
學校法人應於學校主管機關許可之籌設期限內,完成學校之籌設,並由董事長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主管…
第38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審核,符合相關規定,完成籌設學校之工作,並已將設校基金交專戶存儲,完成…
第39條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
← 第39條
看 私立學校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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