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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70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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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