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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75條

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董事會承認。 前項財務報表,連同各項簿冊,應於董事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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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