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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設置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第7條

凡接受本獎學金之研究生,應與有關私立專科學校簽訂合約,依規定於研 究期滿後在各該學校服務,其服務年限以其所領受本獎學金之年限為準, 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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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