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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設置研究生獎學金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設置研究生獎學金之申請、審查、核定及相關事項,旨在促進私立專科學校與大學合作,提升研究生獎助及培育優秀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6-09-25・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私立專科學校提高教學水準,培養所需師資,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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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私立專科學校得視需要依本辦法規定,在大學或獨立學院設置研究生獎學 金,以下簡稱 (本獎學金) 以獎助與該校學科有關之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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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私立專科學校設置本獎學金時,應與有關大學或獨立學院訂定合作規定, 連同設置名額,於每屆招生二個月前專案報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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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大學或獨立學院接受本獎學金之設置時,得在原核定研究生名額外,增 加依前條核定之名額,但增加之名額仍須經各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研究 生公開入學考試,按其招生名額及成績順序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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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獎學金發給標準如左: 一、碩士班研究生獎學金應比照公立大專院校現職助教最低級薪津為原則 。 二、博士班研究生獎學金應比照公立大專院校現職講師最低級薪津為原則 。 本獎學金每年按十二個月發給,每人以接受一個學校獎學金為限,並不得 兼領其他公費。領受本獎學金之年限以碩士班為二年,博士班三年為準, 屆時未修得學位者,應依照雙方所簽訂之合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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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領受本獎學金之研究生,如為給獎學校現任教職員且符合帶職帶薪進修規 定者,得就其現領薪津或本獎學金,任擇一種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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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凡接受本獎學金之研究生,應與有關私立專科學校簽訂合約,依規定於研 究期滿後在各該學校服務,其服務年限以其所領受本獎學金之年限為準, 其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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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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