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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5條

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相關人員,對接管小組執行任務所為之處置,應予密切配合。 前項機構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院長(主任)及其他受僱人員,對接管小組所為之有關詢問,有據實答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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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