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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6條

接管小組為安置受接管老人福利機構所收容之老人,得依序接洽下列機構配合辦理: 一、公立老人福利機構。 二、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 三、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四、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 前項老人福利機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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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