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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受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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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