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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 第15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15條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後,董事會得經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解聘專案輔導學校校長,不適用私立學校法
第四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 專案輔導學校校長因前項或其他原因出缺,得由董事會遴聘適當人員代理之,不適用私立學校法
第四十二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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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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