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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22條

學校法人於清算時,其所積欠教職員工之薪資、依教職員工適用法規應負擔之保險費、超額年金、退撫儲金、退休金、資遣費、慰助金及本基金所墊付之上開各類款項,其受償順序應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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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