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0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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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