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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後,未於三年內完成合併及立案,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仍未完成,或其規劃學校合併涉有違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合併核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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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