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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外國僑民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辦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停止該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函轉外交部轉知該外國駐華使領館或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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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