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33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外國僑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核定停辦: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命其限期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外國僑民學校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未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辦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經徵詢外交部及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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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