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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外國僑民學校經主管機關命其停辦,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成績單及推薦函,協助該生轉學。 外國僑民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進行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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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