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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評鑑績優放寬辦學限制辦法 第6條

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本部得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 一、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但依本辦法規定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二、未依第四條核定之計畫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益。 三、經私立學校諮詢會認有辦理不善之情形。 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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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