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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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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大、在倉庫起卸不便者。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進儲倉庫有礙安全者。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變質者。 四、數量未逾十件,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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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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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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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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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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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內銷或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
第32條
前條保稅貨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一、園區事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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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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