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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32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2條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前條保稅貨品,得依
第五條
、
第六條
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園區事業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保證應繳納之稅費者,得由園區事業或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二、設置按月彙報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保證金數額內准由園區事業先行提貨出廠。 三、園區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貨品彙總繕具報單辦理補稅。 前項屬非交易行為之保稅貨品於海關放行後須留置原廠區者,應採逐筆申報方式通關,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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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的其他條文
第15條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
第16條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
第17條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第18條
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前項復運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出…
第19條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視同外銷,…
第20條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物流中心或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
第21條
視同外銷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原…
第22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
第23條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
第24條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
第25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
第26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
第27條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
第28條
園區事業輸出入之貨品,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
第29條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
第31條
內銷或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
← 第31條
看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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