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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5條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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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