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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客戶要求品質之缺陷或瑕疵,但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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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的其他條文

第34條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一)經報廢後能變…第35條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第36條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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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