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 第36條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園區事業間借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屆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AI 白話解釋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的其他條文

第33條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第34條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利用價值部分:(一)經報廢後能變…第35條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
← 第35條看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