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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6條

育成中心培育之對象應開發具創新性之產品、技術或服務及其他得發展為科學事業之產業。 各管理局得依當地特色、條件及需求,就前項培育範圍中,選定該園區內之育成中心應發展培育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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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