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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進駐育成中心者,應檢具創業計畫書、申請人身分證或法人登記證件影本及相關資歷影本、資格證明等文件,向擬進駐之育成中心申請。 前項創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與概要。 二、孕育內容與目標。 三、技術說明。 四、進駐與開發時程。 五、經營團隊。 六、空間設備與水電等資源需求。 七、受管制物質處理方案與安全管理。 八、工安衛生及環境保護作業。 申請者之資格證明文件須足資證明擁有專門技術或獨特創業構想;申請者如為法人,其檢附之登記證件應載有研發及預期產製之科技產品或提供技術服務等業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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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