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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創業育成中心暨研究機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 第8條

育成中心受理申請進駐案,應即成立審議小組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與擬提供申請人之空間、設備、服務資源調配構想及環境管理計畫等轉報管理局。管理局應於受理後二週內核定,並通知育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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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