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第4條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第4條

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