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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20條

安置戶承購原獲配租土地時,如毗鄰之土地面積未達原專案安置措施最小配租土地面積時,應一併承購毗鄰土地。 安置戶拒絕一併承購前項毗鄰土地者,不得承購原獲配租土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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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