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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25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四條第一項報經行政院核定籌設計畫書之配售方案,尚未依第八條第一項公告名單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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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