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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4條

管理局為園區開發,擬具籌設計畫書時,得於籌設計畫書內提出辦理社區用地配售之方案,經本會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前項方案應包括該期社區用地位置、面積等事項。 前項社區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期園區開發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且不得逾十五公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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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