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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第30條
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0條
強制拍賣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拍賣公告,應載明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資格及
第二十八條
拍定人取得建物應遵守之事項。 經拍定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分署應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第九項規定,通知地政機關塗銷註記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與限制登記,及除去租賃後,點交予拍定人。 經拍定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內之動產,應取去點交建物所有權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 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分署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建物所有權人及第三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建物所有權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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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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