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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5條

管理局依前條規定辦理限期改善建物不當使用情形公告及通知,其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日期與文號。 二、建物所有權人。 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建物標示及座落土地標示。 四、經認定使用情形不當之事由。 五、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 六、使用情形不當之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意旨。 七、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八、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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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