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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 (以下簡稱雇主) 申請聘僱外國人在科學工業園區 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工作,悉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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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