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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園區事業係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設立之公司 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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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