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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 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設計,並依 建築法及有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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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