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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者,管理局得終止土地租 約,並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已繳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不予退還, 土地由管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承 租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其工事或變更地貌無礙於他人使用者,經管理 局之核准,得免負回復原狀之責。 承租人變更自建計畫而換購或換租非自建建築物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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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