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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4條

土地承租人應依建廠計畫所需使用之土地,申請配租,並按原核定計畫一 次建築使用。但有正當理由,報經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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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