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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第15條

園區土地之租金,在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範圍內訂為申報地價年息 百分之十以下;建築物之租金依園區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標準由管理 局另行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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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